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执复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余洪、株洲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余洪,罗迪龙,株洲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执复28号申请复议人(案外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1-4层。法定代表人贾丛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芙蓉,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冠升,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余洪,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王考,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思异,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迪龙,男,汉族,1958年7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华路。申请复议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东亚银行)因与申请执行人余洪、被执行人株洲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不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7)湘0211执异1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2011年8月5日,罗迪龙、凌秋云因借款,将位于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159号城市风景小区共计14套房产抵押给东亚银行。2011年9月8日,双方办理了他项权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办理申请执行人余洪、被执行人鼎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湘0211执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罗迪龙上述14套房产。受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委托,湖南德立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湘德立鉴字(2016)第XXX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对上述房地产予以估价。2016年11月25日,湖南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报告称,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上述14套房产,公告期内无竞买人报名而流拍。2017年初,东亚银行提出异议认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评估程序违法,评估内容违法,请求重新评估拍卖。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认为,东亚银行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故不予受理。本院认为,评估拍卖行为属于执行工作的一个环节,对东亚银行提出的异议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7)湘0211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祁湘清审判员  刘建胜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