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石显亮与李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显亮,李宗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188号原告:石显亮,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博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告:李宗锋,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原告石显亮与被告李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石显亮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显亮以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显亮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石显亮负担。审判员 王 春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欧阳羽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