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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蒋昌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昌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执19号之一被执行人:蒋昌盛,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汉族,研究生学历,中共安徽省宿州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淮南市田家庵区。犯受贿罪现服刑。本院在执行蒋昌盛财产刑一案中,本院依据(2015)滁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书向蒋昌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蒋昌盛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全部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从被告人蒋昌盛妻子周菊娥处扣押金条一个、千足金手镯一只、千足金项链一条、钯金项链一条、千足金摆件六枚(生肖兔纪念金币)等物品。扣押财产暂时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明峰审判员  尹 伟审判员  王训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