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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永胜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刑三军,张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812号自诉人刑三军,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人张永胜,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自诉人刑三军以被告人张永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刑三军与张永胜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刑三军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刑三军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