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万秀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秀娟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2刑初161号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秀娟,女,1978年5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当阳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当阳检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秀娟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龙贵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秀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秀娟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和长坂路公园外门面99-20号经营一家名为“平价内衣避孕药具”的商店。2014年,万秀娟从上门推销人员处低价购进非正规厂家生产的“神农本草伟哥”、“万爱可”等宣传具有提高男性功能的性保健品销售。2016年5月16日,当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当阳市公安局对万秀娟的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销售的各类性保健食品来路可疑,随即对万秀娟商店销售的“神农本草伟哥”、“万爱可”等47种性保健食品进行扣押。经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神农本草伟哥”、“万爱可”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为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上述事实,被告人万秀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当阳市公安局抓获万秀娟的经过,当阳市药监局查封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查笔录、查获的保健品照片,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当阳市药监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当阳市药监局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开展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证人邹某、韩某的证言,被告人万秀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秀娟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无合法有效证件且属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万秀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三款、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秀娟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二、扣押的性保健品,予以没收。三、禁止万秀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云审 判 员 曹恩双人民陪审员 侯来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童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