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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易保忠与陈祖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保忠,陈祖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873号原告易保忠,男,生于1968年12月1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陈祖德,男,生于1955年5月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保忠诉被告陈祖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保忠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保忠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保忠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谭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