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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丁广友与梁高凤、梁高菊、普自巧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748号原告:丁广友,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梁高凤,女,年龄不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梁高菊,女,年龄不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普兴巧,女,年龄不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宁南县。第三人:陈华美,女,年龄不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丁广友与被告梁高凤、梁高菊、普兴巧、第三人陈华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丁广友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广友负担。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凌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