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文英与丹东世达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英,丹东世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24民初3029号原告:马文英,女,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丹东世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虎山镇老边墙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崔恩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和德,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丹东世达食品有限公司厂长,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马文英诉被告丹东世达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文英、被告丹东世达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和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文英诉称:2016年5月,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被告欠原告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间的工资款1092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工资款1092元。被告丹东世达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被告处打工且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092元属实。被告同意给付原告工资款,但是现在无法确定给付时间。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6月,原告马文英为被告丹东世达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被告丹东世达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告马文英劳务费1092元,至今未给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工资明细表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马文英为被告丹东世达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丹东世达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告马文英劳务费1092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丹东世达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马文英劳务费10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丹东世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