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3民初3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淄博市科技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科技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3977号原告:淄博市科技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科技苑樱红村20号。法定代表人:邵长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斌,男,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原告淄博市科技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淄博市科技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淄博市科技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仇传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