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3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栓玲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赵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8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B段。负责人:王珍军,行长。被执行人:赵栓玲,男,出生日期: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本案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赵栓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3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于2017年5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栓玲给付信用卡欠款及诉讼费合计81887.99元,并给付自2016年3月13日开始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日产生的利息(日息万分之五),滞纳金和超限费,按照《信用卡领用和约》的规定计收。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将被执行人赵栓玲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限制其高消费,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栓玲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赵栓玲名下无银行存款。4、2017年5月15日,本院在第三办公区电话约谈,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赵栓玲。5、申请执行人初次申请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尚有81887.99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赵栓玲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昊审判员 张慎诚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爱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