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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财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乌云峰与韩世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云峰,韩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339号申请人:乌云峰,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申请人:韩世军,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城县。申请人乌云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韩世军名下房产证号1XX**号房产一处,保全价值180000.00元。本案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宁城支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韩世军名下房产证号1XX**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案件申请费1420.00元,邮寄费22.00元,合计1442.00元,由申请人乌云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渐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