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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魏县远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九生、张医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县远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九生,张医珍,王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4民初291号原告:魏县远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九生,汉族,现住。被告:张医珍,汉族,现住。被告:王亮,汉族,职业,现住。原告魏县远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与被告王九生、张医珍、王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魏县远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九生、被告张医珍、被告王亮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县远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九生、张医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2、判决原告对被告王亮名下位于魏县魏城镇望远南街410号内3号、4号房产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3、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王九生签订了四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九生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月利17‰,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同时王九生的配偶张医珍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自愿用夫妻全部财产及一切收入为王九生的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王亮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自愿将自己名下房产为以上借款、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借款期满后,被告王九生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被告王九生、张医珍、王亮未在法定期限内答辩、举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5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王九生签订了四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九生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月利17‰,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违约金为约定利息的两倍;2.王九生的配偶张医珍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自愿用夫妻全部财产及一切收入为王九生的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被告王亮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自愿将自己名下房产为以上借款、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4、被告已支付两个月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魏县远洋小额贷款公司与作为债务人的被告王九生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张医珍签署保证书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金和按照月利率17‰支付利息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已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权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对被告王亮××魏县房权证魏城镇字第××号、1500879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九生在本判决书生效之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县远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自2015年8月16起按照月利率17.1‰支付利息至2016年6月16日止,2016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至法院指定履行期限止);二、被告张医珍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九生、张医珍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依法拍卖、变卖王亮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原告魏县远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位于王亮名下魏县房权证魏城镇字第××号、15××79号房产)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栗         桂         海审 判 员 马         光         霞人民陪审员 吴静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少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