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1执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保军,王艾霞,董玉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保军、王艾霞、董玉学。本院执行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保军、王艾霞、董玉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721执163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战德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