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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5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杰与张建君、戴亚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张建君,戴亚芬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530号之二原告:赵杰,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奔,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君,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戴亚芬,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杰与被告张建君、戴亚芬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杰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徐 升人民陪审员  陈佳女人民陪审员  胡 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