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2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朱学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朱学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102号之一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南孙庄乡李新庄村北。法定代表人:刘猛。委托代理人:张连生李瑞芬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学明,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学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计555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来审 判 员 李怀刚人民陪审员 孙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雨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