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执恢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恢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鄂0529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本院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0529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