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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6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苏君慧与何改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君慧,何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674-1号申请执行人苏君慧,女,汉族,生于1968年1月15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何改伟,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4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苏君慧依据(2016)豫1081民初43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何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1日以(2017)豫1081执674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67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邢 晶审判员 :王战伟审判员 :徐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陈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