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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9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与陈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陈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941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24层。负责人:范鑫,该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柳清,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被告陈某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1.5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负担。审 判 员  李 凯人民陪审员  何燕芳人民陪审员  邓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美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