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玉平、王栋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平,王栋梁,王玉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财保25号申请人:王玉平,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王栋梁,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申请人:王玉芹,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负责人:李东峰,经理。申请人王玉平与被申请人王栋梁、王玉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玉芹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现金9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玉芹人民币30000元(已交存至本院账户),期限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王玉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小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训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