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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程刚与程晋广、段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刚,程晋广,段常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3129号原告:程刚,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春连,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晋广,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段常艳,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刚诉被告程晋广、段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刚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刚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4元(已减半收取),由程刚负担。审判员  孙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