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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孙飞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孙飞飞,宗真,王辉,王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3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保国。地址:宁津县。被执行人孙飞飞,男,198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宗真,女,1988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王辉,男,1985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王文龙,男,1977年4月20日生,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