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计荣、贾锁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计荣,贾锁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杨计荣,女,195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执行人贾锁廷,男,1962年2月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本院在执行杨计荣与贾锁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即(2016)冀0107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费12500元,剩余款项自愿放弃,并履行完毕。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107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