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坛与被申请人吴娟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坛,吴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特30号申请人:吴坛,男,195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被申请人:吴娟,女,196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申请人吴坛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娟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申请人吴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吴坛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孙慧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