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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长军、邹书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军,邹书林,张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军,女,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邹书林,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子忠,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张长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民一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等各项系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陈 默代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