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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蔡瑞菊、胡家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瑞菊,胡家胜,张晓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蔡瑞菊,女,1961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胡家胜,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张晓颖,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蔡瑞菊与胡家胜、张晓颖债权一案中,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皖0403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查无合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红审判员 吴雪松审判员 夏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房秀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