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3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峰与申双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申双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385号之一原告:陈峰,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申双双,女,199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峰诉被告申双双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申双双名下的冀E×××××号汽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申双双名下的冀E×××××号汽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昕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