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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王岳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王岳常,张爱琴,谢根祥,郑冬娥,郑亮,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8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靖南路218号。主要负责人:徐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岳常,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张爱琴,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谢根祥,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郑冬娥,女,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郑亮,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张敏,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岳常、张爱琴、谢根祥、郑冬娥、郑亮、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王岳常、张爱琴、谢根祥、郑冬娥、郑亮、张敏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82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余柏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