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7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万明与深圳前海中盛一点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太白旅游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明,重庆市太白旅游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盛一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7145号原告:万明,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被告:重庆市太白旅游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8145017XB。法定代表人:何纲。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祝,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前海中盛一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96号松日鼎盛大厦21楼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0062658P。法定代表人:张浣沙。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凤,公司员工,女,汉族,1995年5月11日出生,住广西昭平县。原告万明与被告重庆市太白旅游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盛一点科技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万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增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宏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