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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胜猛与罗家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猛,罗家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王胜猛,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大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紫金时代小区。被执行人罗家茂,男,生于1959年11月,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东城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胜猛与被执行人罗家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罗家茂将位于巴中市江北市公安局1幢B号门市一套以抵偿(2017)川1902民初22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150000元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1902民初22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晓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