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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孟乐因与被上诉人乔玉祥、杜雄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乐,乔玉祥,杜雄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乐,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鹏,系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玉祥,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市,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生,系陕西海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荣,系陕西海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杜雄,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上诉人孟乐因与被上诉人乔玉祥、杜雄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7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77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孟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曹兴华审 判 员  高锦胜代理审判员  高元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