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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尹旭与付振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486号尹旭、付振吉:申请执行人尹旭与被执行人付振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4)珲民一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旭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40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元,申请执行费14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交付执行款6477.66元,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将上述款项6477.6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4)珲民一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刘宝英与被执行人孙明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