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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 、高某某单位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磴上镇人民政府,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单位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刑初129号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承德县磴上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2017年5月20日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被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某。2017年5月20日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被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承德县磴上镇人民政府、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犯单位受贿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丽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承德县磴上镇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承德县磴上镇人民政府收取承德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2012年初,承德县磴上镇人民政府原党委书记刘某某为单位用车方便,以人民政府购车缺钱为由,要求承德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为其出资人民币10万元用于购买车辆。2012年2月,刘某某让磴上镇人民政府原财政所所长高某某到承德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收取此款,高某某在经承德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同意后,分两次从该公司收取人民币10万元,后刘某某授意高某某将该款用于磴上镇人民政府购买小轿车。同时,承德县磴上镇人民政府为承德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在审批炸药、安全生产管理、纠纷调解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2、承德县磴上镇人民政府收取承德县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某人民币3万元。2012年2月,承德县磴上镇人民政府原党委书记刘某某,以单位资金紧张为由,收取承德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某3万元,并让杨某某将3万元转到高某某个人账户,后将该3万元用于磴上镇人民政府购买小轿车。同时,承德县磴上镇人民政府为承德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协调纠纷、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被告单位承德县磴上镇人民政府及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的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承德县磴上镇人民政府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宽大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承认,辩称当时是乡里经济比较紧张,也是为了工作。确实不知道这事是单位受贿。当时是矿上主动提出要给镇里买车,考虑到总借矿上的车,确实不方便,便同意了。被告人高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承认,称因法律意识不强,没有想到因为这件事触犯了法律,自己心里非常后悔。因是领导的安排,我自己没有坚持原则。请求法庭对我这方面予以从轻考虑。经审理查明,1、因磴上镇经常借用承德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车辆使用。2012年初,某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对时任承德县磴上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刘某某提出给磴上镇人民政府三五万元买车款,刘某某为了单位用车方便,便以镇政府购车缺钱为由,要求承德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为其出资人民币10万元用于购买车辆,刘某某和陈某某商量同意后,2012年2月,刘某某让磴上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所长高某某到承德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收取此款,高某某在经承德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同意后,分两次从该公司收取人民币10万元,后刘某某授意高某某将该款用于磴上镇人民政府购买本田雅阁小轿车。同时,承德县磴上镇人民政府为承德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在审批炸药、安全生产管理、纠纷调解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2、2012年2月,时任承德县磴上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刘某某,以单位资金紧张为由,收取承德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某3万元,并让杨某某将3万元转到高某某个人账户,后将该3万元用于磴上镇人民政府购买本田雅阁小轿车。同时,承德县磴上镇人民政府为承德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协调纠纷、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1年期间,我们矿上找磴上乡政府办事时,磴上乡都让我们接送,有时磴上乡政府办事也常借用我们公司车辆,这样就严重影响到我们公司的正常业务,给公司造成很多不便。这样时间一长,我就跟刘某某提过,说让乡政府自己买一辆车,要是钱不够,矿上给拿三五万元钱,省的借来借去的大家都麻烦,刘某某也同意了,但是刘某某说要买就买个好点的,说乡里没钱,给他们几万块钱有点少,肯定不够,让矿上多给点。后来我考虑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离不开乡里的支持,就跟刘某某说我们公司再多给乡出点,这件事刘某某和我商量了几次以后,最终决定矿上给乡里10万元钱。高某某去我们矿上不是分两次就是一次拿了10万元钱。这个矿座落在磴上乡辖区内,企业的好多事情都得镇政府给帮忙协调,所以我才给蹬上乡政府10万元钱。我给乡政府的钱都是公司的钱;2、证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12日我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转给高某某的账户内3万元钱,但这3万元钱是给乡政府的钱。给高某某转钱的前一段时间,在一次吃饭的时候,刘某某书记跟我说起乡政府用车也不太方便,想买辆车,现在经费比较紧张,我当时听了考虑以后公司还要在蹬上乡辖区内经营,少不了需要政府的协助和支持,我也是为了跟乡里搞好关系,就答应刘某某给乡里3万元钱,让乡里支出用;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车牌号为冀HBEX**的本田雅阁轿车是镇里在2012年年初出资购买的,当时镇里为了方便就把这辆车登记在我的名下了。这辆车都是蹬上乡在使用,产生的费用也是由乡里财政所报销的;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车牌号为冀HBEX**的车是我到蹬上乡任乡长后,刘某某书记张罗买的,当时没有人跟我说过要买车的事,镇里其它领导也没跟我沟通过从承德县某某矿业拿10万元钱买车的事。这辆车一直都是乡政府在用,产生的所有费用也都是在乡政府里报销的;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磴上镇的副镇长,主要分管安全生产、招商引资、国土城建和电力等工作。陈某某是某某矿业的董事长,矿上的安全生产都是由乡里负责督导和检查的,矿上有什么需要帮助的,乡里会随时给予支持。陈某某的某某矿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当地村民产生纠纷等事情乡里都会尽力帮着处理;6、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承德县磴上镇人民政府、刘某某、高某某涉嫌单位受贿罪一案,系承德县纪委移送我院。刘某某、高某某到案后,二人均能如实供述其所犯全部罪行;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证明和任职通知,证实承德县磴上镇人民政府为行政机关,现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8、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蹬上乡和上谷乡撤乡设镇的通知,证实蹬上乡于2016年6月7日被撤销,设立为磴上镇;9、中共承德县委组织部任免职的通知,证实2011年12月4日刘某某任蹬上乡党委书记职务至2016年7月22日免去党委书记职务;10、承德县磴上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高某某于1989年1月至2000年1月担任蹬上乡财政所会计,于2000年1月至2015年4月担任蹬上乡财政所所长;1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及股权转让协议,证实承德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承德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霍某。杨某某系承德某矿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12、客户对账打印单及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复式记账凭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记账联及高某某个人账户pos机消费小票等,证实收受某某矿业和某矿业贿赂款及用于购买小轿车付款情况;13、冀HBEX**的轿车的报销单据,证实车牌号为冀HBEX**的轿车用于磴上镇人民政府使用和报销情况;14、磴上镇人民政府在安全监管、炸药审批等方面为某某矿业谋取利益相关书证,证实磴上镇人民政府为某某矿业谋取利益情况;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系成年人;1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因为乡里总是找某某矿业借车用,时间长了也耽误矿上用车,某某矿业也觉得这样不是办法,另外,因为某某矿业是蹬上乡范围内的企业,矿上的很多工作都需要乡里大力支持,某某矿业为了和乡里保持好关系,就在2012年初,给了磴上乡政府10万块钱,后来乡里用这钱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八代轿车。当时是我和陈某某商量好之后,安排乡财政所长高某某去矿上找陈某某拿的这10万元钱,我在让高某某去拿钱之前私下和高某某说过这事,高某某事前是知道这件事的。买的这台车实际上就是给乡里买的,买完之后一直也是由乡里使用,车的各种费用也都是由财政核销。某矿业为了让乡里支持他们企业的生产经营,于2012年初,由股东杨某某给了蹬上乡3万元钱,我也是安排高某某具体去办理的这件事情;17、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2011年至2012年期间,因为乡里经常用车,而乡里的车又不够用,乡里就经常找某某矿业借车用,但是某某矿业也经常要用车,所以乡里借车用就很不方便。刘某某也曾经私下里跟我念叨过,得想法找企业凑点钱再买一辆。具体刘某某书记是怎么跟陈某某说的我不清楚,在2012年年初,刘某某安排我去找陈某某拿钱,说是已经跟陈某某说好了,陈某某给乡里10万元钱用于买车,我就按着刘某某的安排,分两次在某某矿业拿了10万钱。我还在刘某某的安排下收取了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3万元钱,当时是刘某某告诉我,让我把账号提供给杨某某,说杨某某答应给点钱给乡里买车用。这些钱都给乡里买车用了,买来的车一直都是由乡政府使用,产生的费用也是由乡财政所报销。某某矿业和某矿业都是因为乡里给了他们公司支持,能维护他们公司的利益,他们才会很痛快就答应给乡里钱的。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承德县磴上镇人民政府收受政府辖区内企业的财物达到10万元以上,并为其谋取利益,属情节严重,被告单位承德县磴上镇人民政府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刘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高某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二人的行为亦构成单位受贿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坦白,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本案犯罪数额较小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为了维护政府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亦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承德县磴上镇人民政府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高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四、对被告单位承德县磴上镇人民政府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本院依法予以追缴,并已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玉杰审 判 员  王 富人民陪审员  柴 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雒明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