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祖长新与岳士强非诉财产保全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财保53号之一申请保全人:祖长新,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被保全人:岳士强,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区号。本院在受理申请保全人祖长新与被保全人岳士强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后,申请保全人祖长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祖长新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祖长新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案件保全费1470元,由申请保全人祖长新负担。审判员 张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顺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