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与温志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温志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223号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韩楠,总经理。被告:温志阳,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烟台市招远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温志阳(以下简称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理赔本金24801.18元,违约金22312.68元,合计欠款总额为47804.63元(暂计至2016年10月31日,之后的欠款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被告温志阳户籍所在地招远市公安局毕郭派出所记载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显示被告温志阳已死亡。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不存在,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妙人民陪审员 葛增华人民陪审员 祁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述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