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谷春雨与李春鹏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春雨,李春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恢14号申请人:谷春雨被执行人:李春鹏申请执行人:谷春雨诉被执行人李春鹏其他案由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2014)镇坦民初6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赉县人民法院(2014)镇坦民初63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 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延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