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河间市银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红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间市银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孙红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3290号原告:河间市银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084846-1。法定代表人张川华,职务:经理,。被告:孙红厂,男,194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市银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红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间市银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 光法官助理 张冬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