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远县新场镇天然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新场镇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财保68号申请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阳德,董事长。被申请人:威远县新场镇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英。申请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价值500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威远县新场镇天然气有限公司拥有的经营权。申请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财产为此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威远县新场镇天然气有限公司价值计500万元的经营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明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