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曹秋林与陈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秋林,陈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564号原告曹秋林,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陈长军,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秋林与被告陈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秋林于2017年8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秋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秋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曹秋林负担。审 判 长 罗海涛人民陪审员 陈 军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