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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终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洪涛与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洪涛,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1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洪涛,男,汉族,1974年8月23日生,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迎春委华亿居大卖场。法定代表人:许鹏,经理。上诉人陈洪涛因与被上诉人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3民初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洪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洪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洪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 民审判员 张厚国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一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