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4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德忠与尹后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南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忠,尹后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南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909号原告:李德忠,农民,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德文,南漳县玉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后耀,农民,住南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南漳支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号。负责人:陈治保,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李德忠与被告尹后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南漳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德忠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忠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德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德忠负担。审 判 长  刘 玉审 判 员  秦 华人民陪审员  胡世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