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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执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戴志龙,刘桂芬,戴岳明,孙思姣,江苏美电电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3执18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运河东路555号时代国际A栋四十、四十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2978603X。负责人:夏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5892684B。法定代表人:戴志龙。被执行人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东虹路,组织机构代码70353187-9。法定代表人:戴志祥,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董事长。破产管理人:无锡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尖公园2-1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20474A。法定代表人:冯凯燕,无锡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戴志龙,男,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刘桂芬,女,1963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戴岳明,男,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孙思姣,女,1987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江苏美电电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43189464。法定代表人:刘卫清。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戴志龙、刘桂芬、戴岳明、孙思姣、江苏美电电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苏0204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24848614.89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6年4月30日期内利息为106937.53元;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4848614.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以期内欠息106937.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上浮50%计收复利)。二、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666700元。三、戴志龙、刘桂芬、戴岳明、孙思姣、江苏美电电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戴志龙、刘桂芬、戴岳明、孙思姣、江苏美电电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对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本金24848614.89元、截止至2015年12月2日的相应利息以及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296台/套机器设备〔详见(动产)抵押财产清单,附判决书后〕予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定期存款账户(账号70×××07)中的单位定期存单(存单号码90621202)250万元本息优先受偿。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八、案件受理费10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以上合计106406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戴志龙、刘桂芬、戴岳明、孙思姣、江苏美电电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宜兴市官林镇工业B区的房产(所有权号:1000031110、1000031112、1000070497、1000002955、1000002956、1000002954),前者三套房产已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分别设定了1435.1万元、2144.7万元、862.6万元的抵押登记,后者三套房产已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分别设定了505万元、270万元、518万元的抵押登记,并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戴志龙名下有坐落于宜兴市君悦府邸58-4号1801室、宜兴市官林镇凌霞路和宜兴市南塍村66号的房产四套(所有权号:A0071787、E0000164、1000118988和ED303346),第一套房产已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设定了126万元的抵押登记,第二套房产已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设定了302.51万元的抵押登记,上述四套房产均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美电电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宜兴市官林镇义庄村的房产(所有权号:1000106015、1000106013、1000106017),前者两套房产已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设定了840万元、720万元的抵押登记,后者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林支行设定了1195万元的抵押登记。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房产已无处置价值,故不需要法院处置。另外,查得被执行人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B×××××的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B×××××、苏B×××××的汽车两辆。目前,上述车辆无法找到,故也无法处置。本案中,被执行人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用工频火花机等总计296台/套机器设备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设定有抵押登记,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机器设备暂无处置价值,故亦不要求本院处置。此外,本院到本市各银行、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和房屋产权监理处等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戴志龙、刘桂芬、戴岳明、孙思姣、江苏美电电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已被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04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查封,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德龙审判员  尤 祺审判员  张 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