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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7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全全气体有限公司与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全全气体有限公司,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666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全全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大岚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4N7M28。法定代表人:王世斌,董事长。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花园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7897680N。法定代表人:陈春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晓燕,重庆伟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全全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全全气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全全气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全全气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全全气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3.16元,减半收取计461.58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全全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王 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孟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