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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帅与临汾市奥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帅,临汾市奥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436号申请执行人:李帅,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临汾市奥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帅与被执行人临汾市奥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临汾市奥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汾市奥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28653元或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