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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财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田士英、董盈盈与吴茂新、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士英,董盈盈,吴茂新,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财保172号申请人:田士英,女,生于1953年5月14日,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申请人:董盈盈,女,生于1988年8月16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人:吴茂新,男,生于1973年12月18日,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济南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清区。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08月21日13时59分,吴茂新驾驶鲁A394**(临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沿22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陈庄路口待信号灯绿灯放行后起步行驶至220国道路口南侧停止线附近时与右前侧同向行驶至此的由董盈盈驾驶的鲁A8A5**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鲁A8A5**号轿车变向后与沿22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由房立恒驾驶的鲁AA77**号大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鲁A8A5**号轿车上乘员田士英、董庆坤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认定,吴茂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董盈盈无该事故责任,房立恒无该事故责任,乘车人田士英、东庆坤无该事故责任。现申请人于2017年0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暂扣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的,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394**(临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停放在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的,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394**(临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田士英、董盈盈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