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21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与洪香、梅先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洪香,梅先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2106号之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住含山县。法定代表人:储玉保,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峰、彭其胜,该行员工。被告人:洪香,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人:梅先佳,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与被告洪香、梅先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姚远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