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4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017)湘0602民初4384长沙强能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岳阳楼区巴陵名车汇汽车养护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强能润滑科技有限公司,岳阳楼区巴陵名车汇汽车养护中心,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事(2017)湘0602民初4384号原告:长沙强能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捷,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楼区巴陵名车汇汽车养护中心。经营者:彭军。被告:彭军。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共计357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彭军“岳阳楼区巴陵名车汇汽车养护中心”名义在原告处采购“全合成”油品,2015年6月16日,原告将被告所需油品送达到被告所在地,并经被告彭军接收。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货款,被告一直未支付所欠货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岳阳楼区巴陵名车汇汽车养护中心、彭军共同偿还原告长沙强能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4000元,该款由两被告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完毕,双方的债权债务就此结清。本案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长沙强能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莎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 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