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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仇玉琴与上海依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玉琴,上海依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200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拟稿___________月日月日月日打字______校对______监印______打印份数______(2017)沪0106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仇玉琴,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依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仇玉琴与被执行人上海依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2016)沪0108民初3153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招林审判员  刘晓立审判员  胡元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辉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王招林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胡元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