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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7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胡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杨某,刘某,樊某,樊某1,胡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72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圣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北环。法定代表人:樊希春,董事长。被申请人:胡某,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杨某,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系胡某妻子)被申请人:刘某,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樊某,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系刘某丈夫)被申请人:樊某1,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胡某1,男,196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系樊某1丈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冀0930民初72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胡某、杨某、刘某、樊某、樊某1、胡某1银行账户的查封。审判员  尹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展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