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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德华与刘洪学、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华,刘洪学,杜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1民初966号原告:杨德华,男,1955年4月24日出生,住北安市。被告:刘洪学,男,1970年7月5日出生,住北安市。被告:杜超,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北安市。原告杨德华与被告刘洪学、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德华、被告刘洪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2、要求二被告自2016年5月16日开始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款至借款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债务人李建祥经二被告担保于2013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未约定还款时间。当时债务人李建祥及二被告共同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后期债务人李建祥给付利息款至2016年5月16日。2017年4月,债务人李建祥意外死亡。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履行剩余本息款的给付义务。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债务人李建祥及被告刘洪学、杜超于2013年11月16日共同给原告出具了借据。旨在证明债务人李建祥于2013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由被告刘洪学、杜超担保的事实。被告刘洪学辩称,债务人李建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由被告刘洪学杜超担保是事实。被告刘洪学同意对债务人李建祥未予偿还的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杜超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杜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抗辩的权利。被告刘洪学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对以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举证、陈述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6日,债务人李建祥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被告刘洪学、杜超系借款保证人。当时约定月利率2分,未约定还款时间。债务人李建祥及二被告刘洪学、杜超共同给原告出具的借据全文:借据,借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整,做生意用款,利息2分,按月计算。如还不上,由担保人还清为止。出据日期2013年11月16日。债务人:李建祥,担保人:刘洪学、杜超。债权人:杨德华。债务人李建祥及保证人刘洪学、杜超均在借据上签名捺印。后期,债务人李建祥按约定给付原告利息款至2016年5月16日。2017年4月,债务人李建祥意外死亡。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约定履行连带保证的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债务人李建祥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与原告之间依法形成了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李建祥应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债务人李建祥意外死亡后,二被告作为保证人应履行剩余本息的给付义务。综上所述,原告所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杜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洪学、杜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刘洪学、杜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借款利息30867元(本金100000元、月利率2分、期限2016年5月17日至2017年8月29日共计15个月13天)。三、被告刘洪学、杜超其中一人按上述一、二项独自承担保证责任后可要求另一保证人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即1459元,由被告刘洪学、杜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丧失法律强制执行力。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天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