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建军、楼旭丹等与义乌市人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军,楼旭丹,义乌市人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858号原告:杨建军,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楼旭丹,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义乌市人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988号(总部经济公馆1楼)。法定代表人:王跃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军、楼旭丹与被告义乌市人信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军、楼旭丹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军、楼旭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建军、楼旭丹负担。审判员 叶汉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聪聪